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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
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應另繳復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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