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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用戶接到前條水費及各項服務費通知,應於指定日期內繳納,其繳納時間如左:一、水費及各項服務費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五日內如數繳納,如屆期未繳經催繳仍未繳納者,得予斷水斷水期間用戶所受損水,本處不負責任,至再申請復水時,仍應照章繳納復水費。
二、水錶押金應於裝置前先行繳納,不租用時,憑繳納押金之收據申請無息退還。
三、接水工料費及設計監工手續費,均應先行繳納後始予施工,其中工料費部分俟工程完工計算後多退少補。
四、接水費應於接水前先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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