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