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甄選小組評選為最優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在甄選須知規定時間內與管理處或分處完成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契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約者,視為放棄權利,依前條規定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押標金於簽約後,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其繳納額度為一定金額或投資金額之一定比例,由管理處或分處於甄選文件中規定。前項履約保證金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