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加工出口區發展之需要,依加工出口區設置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開發興建方式、開發進度、財務分析及預期效益。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開發興建時,土地開發利用應依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