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管理處或分處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管理處或分處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管理處或分處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