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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管理處或分處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管理處或分處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管理處或分處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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