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管理處或分處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