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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區內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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