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服務費項目及計收標準如下:一、辦公時間外提供簽證服務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計收,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若逢假日,至少以四小時計收。二、其他經核准之服務費項目:出入證工本費、停車場停車費、短期場地維護費、長期場地維護費、醫療保健費、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服務費,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