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規費之計收標準如下:一、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之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二、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收取各項費用。
三、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費:依電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四、建造或雜項執照費:按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計收。
五、原產地證明書簽發費:依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收取費用。
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費: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面積未達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一點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七、營業或聯絡處所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八、新設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九、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之審查費或證書費: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操作許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收取證書費。
十、公司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收取相關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