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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發票誤開、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融資借款收入、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前項營業額如屬代收代付項目,應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管理處或分處備查,同時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管理處或分處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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