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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區內事業於核准公司解散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加工出口區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結束在區內營業、經撤銷或廢止其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不可抗力或配合園區政策發展,致其營業額全無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
但已繳之管理費,不予退還。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停業得向管理處或分處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申請免繳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免徵次數以一次為限。
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前已核准免繳管理費者,於核准期間屆滿後,即恢復繳納管理費。
前二項免繳管理費者,於復業或開始有營業額之當月起或核准停業免繳管理費期間屆滿,立即恢復繳納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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