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建築物之租金,依建築物成本、取得費用及資金成本計算,並應考量下列因素:一、稅捐、規費、保險費及土地租金。二、建築物維修費用。建築物分層出租者,第一樓層應依前項租金加計百分之十計收;頂樓應依前項租金減計百分之十收取。第一項建築成本,建築物為徵收取得者,依徵收價格計算;協議價購取得者,依協議金額計算;聲請法院拍賣取得者,依拍定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