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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案核准後,經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通知核配租購建築物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按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者,該建築物不再保留,預約金不予退還。
前項所定期限,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最長不得逾六十日。
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如屬承租者,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如屬承購者,應於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前,以書面提出,均以一次為限。
前項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減部分,應補繳或退還預約金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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