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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展延以二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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