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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車輛出入證以每二年換發一次為原則;領用單位應於每二年年底前,依管理處或分處通知辦理換證,加蓋核對章申請換發,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新證,舊證於一月十日前,送原發給之管理處或分處註銷。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辦理註銷或發、換證者,其辦理完畢後,須將名冊送交管理處及分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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