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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車輛出入證之核發程序,由使用車輛所屬單位填具申請卡一份,並檢附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向駐區警察隊申請驗照符合後,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並發還檢附之證件;如係短期內經常出入加工出口區之車輛,改發車輛短期出入證。
車輛停止使用時,應由各該領用單位於三日內將所領車輛出入證送原發給之管理處或分處註銷。
駕駛人更換時,應檢附原出入證申請換發。
當天臨時出入加工出口區之車輛,得在出入口警衛處留存駕駛執照或身分證,換領車輛臨時出入證,於出區時,以出入證換回留存之證件。
前四項領用單位及受委託自行發證單位,不得為非其所屬員工申請出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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