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人員出入證分下列三種:一、員工出入證:限管理處、分處、區內各目的事業、區內事業、區內人民團體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廠商等員工使用。二、短期出入證:限短期出入加工出口區人員使用。三、臨時出入證:限當天出入加工出口區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