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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辦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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