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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或堆置材料,需使用或破壞區內公共設施者,應先行申請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核准,並依限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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