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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管理處或分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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