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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核配建築物優先順序如下:一、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得優先核配者。
二、區內事業因事業需要擴充,經提出擴充計畫業經核准,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三、新投資核准通知書內載明,俟有建築物出讓時優先核配,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四、區內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因無法適應業務需要,須另購適當之建築物,並已向管理處或分處辦理登記且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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