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管理處掌理左列有關加工出口區之事項:一、關於各分處之監督及指揮事項。
二、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四、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五、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九、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十、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三、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四、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五、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七、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八、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至第二十款事項,於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得由分處掌理之。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