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加工出口區應設置作業基金,為左列各款之運用:一、加工出口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二、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三、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