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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管理處或分處為維護加工出口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得向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五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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