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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加工出口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
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管理處或分處及海關稽核。
前項貨品,得在加工出口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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