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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區內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管理處或分處之證明文件,送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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