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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案件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僑務委員會、財政部賦稅署、關務署、中央銀行外匯局、經濟部商業司、投資業務處、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投資審議委員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各派代表一人組成審查小組,並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為召集人,隨時召集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如涉及特許事項者,並請該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審查。
審查小組委員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洽聘;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及各加工出口區所在區地方政府人員參與審查。
第一項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逕行審查核定:一、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二、非屬下列情形之一:(一)製造業。
(二)華僑、外國人來臺投資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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