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區內事業應分別備置原料、物(燃)料、成品及自用機器、設備、轉運用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海關驗印後,應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自用機器、設備動態及其他紀錄,以供海關、管理處或分處隨時查核。
前項帳冊以電腦處理者,應將進出廠之有關資料,依規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按月印製替代帳冊之報表,於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前項替代帳冊之報表,得經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錄製,並依前項規定期限送海關備查。
區內事業輸入之非保稅原料,如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