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其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出加工出口區時,免辦報關手續,並免列入帳冊管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