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