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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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