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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者,應填具接受區外加工申報書,檢附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說明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物料,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應填具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自行點驗進區(廠);加工品運出區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前項貨品,扣除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百分之三十之勞務加工費,按價差百分之七十課徵關稅;如具特殊情況,經取具會計師證明文件專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由管理處或分處核轉海關者,按加工添加之保稅原、物料及半成品核實課徵關稅,並得辦理按月彙報,但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
第二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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