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區內事業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按月彙報:一、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
二、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金額內先行提貨出廠。
但經核准使用電腦登帳,且其辦理按月彙報之報單號碼,可由賣方事先確定,並據以登入帳冊及相關交易文件者,得免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
三、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填具報單,辦理補稅。
前項區內事業如屬專營貿易業,其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非屬區內產製產品者,應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先向海關申請核准為一般優質企業。
第一項已辦理補稅貨品,因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予賠償或調換者,應於出區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填具報單,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海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區。
第一項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退稅。
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