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售與同區內其他事業,買賣雙方得免簽證及報關,逕行交貨,但應於交易後五日內,聯名填具區內事業交易申報書,向海關申報;或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完稅。
區內事業間非交易性之交付或收受保稅貨品,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業務,得準用第七條規定之方式,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按月彙總申報;其以完稅方式申報者,應依第二十九條內銷課稅區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報第一項之交易金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