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於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者,得開具放行單自行點驗出區(廠)。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得填具攜帶區內事業貨品出口申請書,自行點驗出區(廠),但應於出區後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結案;逾期未辦理結案者,應於結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形態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