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經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特定條件者,得憑海關通關文件於海關放行後,自行點驗進區(廠)。
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後,始得自行點驗進區(廠)。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