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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區內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帳冊及報表之編製均使用電腦,且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者,如因產能所需,致生產線無法中斷,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不停工盤存或假日盤存。
經海關核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區內事業,其生產線上之保稅貨品得免編製貨品盤存卡,但應提供有關生產線上保稅貨品相關表報,供稽核關員即時查核。
海關派員會同盤存時,發現以不停工方式無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時,得令其停工接受盤存,或另訂日期令停工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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