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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之日期如下:一、土地租金:(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者,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管理處或分處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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