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管理處或分處為辦理第四條之審查及租售價格之審定,得設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由土地所在區管理處處長或分處分處長為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管理處或分處相關單位主管及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