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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高雄、臺中、中港加工出口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加工出口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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