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一、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二、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三、原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展之股份。
四、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金額。
五、認股或應募股票成為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指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連續持有三年以上者。
六、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指股東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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