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一、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司經營本業有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可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第二項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支出時,對生技新藥公司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