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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生技新藥公司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生技新藥公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經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否准,或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取具經濟部核復函,或未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通知經濟部者,應於取得否准函、核復函或第十條第三項應通知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生技新藥公司於取得完成證明後,屬新投資創立者於設立登記之日起七年內;屬增資擴充者於增資變更登記之日起七年內,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該減資部分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應由生技新藥公司自公司減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事,且生技新藥公司營利事業股東已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抵減稅額者,應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生技新藥公司營利事業股東未依前項規定補繳及加計利息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其已抵減之稅額並依前項規定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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