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撤銷其許可或註銷其備查:一、有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未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查核,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依限辦理者。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