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之臺灣品牌企業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臺灣優良品牌及臺灣精品選拔期間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參加選拔活動:一、報名申請書。二、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三、品牌商標登記證書影本。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