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受補助對象應於主管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二、各期工作進度及撥付比例。三、各期補助款之撥付條件、尾款之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四、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