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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
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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