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