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一、合作標的。二、合作方式。三、計價方式。四、轉授權權利。五、使用地域。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