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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依前條規定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依約定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審查:一、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
二、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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