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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華僑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登記之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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